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留置摘录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规定,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的取样和留置,可参见附录C第C.0.1条及其条文说明。
附录C 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
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C.0.1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和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施工、监理等各方共同选定,且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宜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
2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
3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件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4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每连续两层楼取样不应少于1组;每200m³取样不得少于一组。
条文说明
附录C 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
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C.0.1 本条根据对结构性能的影响及检验结果的代表性,提出了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和留置要求。结构性能检验专项方案应按本条有关规定确定混凝土同条件试件的留置数量、对应混凝土浇筑部位及养护方式。本附录规定的强度实体检验主要针对柱、梁、墙、楼板,取样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
@import url(http://www.fsnansheng.com/CuteSoft_Client/CuteEditor/Load.ashx?type=style&file=SyntaxHighlighter.c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