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公司概况    |     公司资信    |     业绩展示    |     常用工具    |     监理指南    |     人才招聘    |     联系我们
 
 




  

禅城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6-10-10

禅城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禅建发(2012)5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起重机械进入施工工地,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建安字[2007]88号)、《佛山市建设局建筑起重机械强制维护保养办法》(佛建工[2009]1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与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操作实施委托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禅城区质安站”)执行。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并在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内进行相关租赁业务。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按属地管理原则到产权单位所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产权备案登记。

出租单位工商注册地在佛山市禅城区的可到禅城区质安站申请产权备案登记。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其工商、资质注册地为佛山市禅城区的,应持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禅城区质安站申请产权备案登记。

产权备案按《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设备备案流程向导进行。详见设备备案流程向导

申请产权备案登记时须提供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材料清单》并按清单提供文件材料。

按要求提供反映设备不同部位的4R规格彩照要求: 1、整机外观;2、铭牌部位;3、机身(含底节及标准节);4、回转部分(含套架及驾驶室);5、塔头及平衡臂带平衡重;6、在起重臂上的载重小车连吊钩],照片尺寸为4R光面,画面清晰,字迹可辨,并提供对应照片的JPG格式电子文档。

第六条 产权单位须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禅城区质安站在收到申请办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的资料后进行审查,经核对后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加注核查意见,并签名盖章确认,连同申报资料复印件进行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并发放《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以下简称“产权备案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第七条 需产权变更且在我区进行产权备案登记的,须附加提供以下资料:

(一) 原产权备案所在地的产权注销手续证明书原件,并真实注明其注销原因为产权变更;原在广东省境内已办理产权备案的,须在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设备状态显示为闲置;

(二) 原产权方及变更后现产权方对设备现状的真实现状(包括起重机械是否按程序办理了注销手续、是否已按程序拆除等)证明原件;

(三) 其他按第四、第五条要求提供资料。

第八条 在我区办理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需进行产权备案注销的,须填写《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注销申报表》,交回产权备案证原证办理产权备案注销,并对申报表里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禅城区质安站收到《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注销申报表》后,核对相关材料,收回产权备案证,按程序对机械设备进行注销处理,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注销证明书》。

第九条 对遗失产权备案证的产权单位,须在有效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并提供遗失证明文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遗失补办申请表》方可申请补办产权登记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 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办法第十条第㈠、㈡、㈢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禅城区质安站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

括以下资料:

(一) 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产权备案证等原始资料;

(二) 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 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 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按《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告知流程向导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详见安装告知流程向导》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时须提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材料清单》并按清单提供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安装、拆除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且属于安装(或顶升、拆卸)合同中专业承包单位的合法聘用人员。

第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填写安装自检表。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检验评定机构进行检验评定:

(一) 每次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二) 现场安装使用达最大独立高度时

(三) 现场安装使用完成第一次附着、顶升加节时;

(四) 距第一次安装检验评定领取登记牌期限满一年时;

(五) 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时;

(六) 经过改造或大修后;

(七) 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或机构以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第二十条 提交检验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必须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

(一) 产权备案证明;

(二) 设备履历手册;

(三) 安装告知回执;

(四) 产品出厂合格证;

(五)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六) 上两次的检验评定报告;

(七) 本次安装前机械部件的合格检查报告;

(八) 安装拆卸方案(含附着方案);

(九) 基础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资料;

(十) 基础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十一) 安装单位专业承包资质;

(十二) 安装单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如有或当有需要时,尚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一) 零部件合格证(包括钢丝绳、吊钩、高强度螺栓、地脚螺栓等);

(二) 改造主要部件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自检报告;

(四)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五)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过程中经制造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六) 建筑起重机械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第二十二条 进行现场安装检验评定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检验时,应天气良好,无雨、无大雾,且风速不大于8.3m/s;

(二) 环境温度为-15℃~+40℃

(三) 电网输入电压正常,工作电源电压允许偏差为其公称值的±10%;

(四) 建筑起重机械设计中所规定的必要的装置及附件应装备齐全;

(五) 检验评定前应清理现场,与检验评定无关的人员及设备、物品应撤离现场,并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线。

第二十三条 现场检验评定时,应由两名及以上具有相应检验评定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评定工作。检验评定人员及配合人员均应配备和穿戴作业时所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检验评定应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评定条件或检验评定中发现可能对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有危害时,应立即停止检验评定工作,对危险性较大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委托方及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检验评定机构应依照相关规程进行检验评定工作,并对检验评定结果及检验评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每次安装、附着、顶升加节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总承包单位、设备产权(或出租)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对安装、附着方案及尺寸参数、附着装置证明、附着装置安装连接、倾斜角度等项目及内容进行验收,或者委托检验评定机构进行检验评定。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使用过程中,随施工进度、施工条件和使用环境及使用状态的变化,使用单位应组织总承包单位、设备产权(或出租)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对建筑起重机械与障碍物安全距离、机械间架设距离、与输电线安全距离等内容进行验收,或者委托检验评定机构进行检验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禅城区质安站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按《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登记流程向导办理登记手续。详见使用登记流程向导》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时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申办表》《建筑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牌材料清单》并按清单提供文件材料。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 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 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 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 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 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配电线缆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填写定期自检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应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委托合同(以下简称维保合同),明确日常使用维护保养的内容、周期及责任。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可优先将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工作委托其安装单位实施。否则,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应委托给具备以下资格(质)之一的单位实施:

(一)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 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同类建筑起重机械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厂家;

(三) 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同类建筑起重机械维修许可证的单位。

第三十条 维护保养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及起重机械的实际情况,编制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及维护保养方案(下称维保方案),制定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及维护保养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建筑起重机械各零部件维护保养周期和定期检查的工作要求,并由维护保养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使用)单位审批,报监理单位审核后执行。

维护保养周期原则上每月不少于2次,施工高峰期、起重机械使用频率较高时,应相应增加保养次数。具体的保养要求和频率应在维保合同中予以约定。

维护保养单位应对每次的维护保养作业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填写《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记录表》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督促施工(使用)单位确定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保合同,制定维保方案。

维保合同、维保方案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条件之一。

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 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提供建筑工地周边架空输电线和建筑物、构筑物的分布状况;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安全运行、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 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相关资料,并参与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
(四) 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 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 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 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 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 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 每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作业前,依据安装(或顶升、拆卸)合同,认真审查专业承包单位资质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特种作业资格证等相关资料,并参与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对安装、顶升、拆卸作业过程实施旁站
  (七)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督促落实整改,对已完成整改的,应在整改回复单上予以签认;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三十四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三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
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将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附表格因实际需要所做的调整将直接在禅城区质安站网站上调整供下载使用,不再另行通知。

禅城区质安站网址:http://www.ccjdz.net

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常用表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施工升降机)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塔式起重机)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门式起重机)

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物料提升机)

5.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材料清单

6.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注销申报表

7.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

9.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材料清单

10.安装塔式起重机相关安全条件确认表

11.建设工程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申办表

12.建筑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牌材料清单

1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公示牌 @import url(http://www.fsnansheng.com/CuteSoft_Client/CuteEditor/Load.ashx?type=style&file=SyntaxHighlighter.css);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佛山高新区城南科技园(原高新技术开发区)一幢五楼
电话:0757-83318323  传真:0757-83318323
佛山市南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FSNANSHE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